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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
下达防洪清障令
权利分类:
行政强制
事项分类:
企业
承诺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18天
办事部门:
东港市防汛办公室
办理地点:
黄海大街145号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张洪军
联系电话:
7122360
监督电话:
7122261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廉政风险防范图
1、公民举报;
2、乡镇水利站提供情况;
3、河道、改水、水保、水政等管理部门提供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法》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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