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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
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令
权利分类:
行政强制
事项分类:
企业
承诺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9天
办事部门:
东港市防汛办公室
办理地点:
黄海大街145号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张洪军
联系电话:
7122360
监督电话:
7122261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廉政风险防范图
1、乡镇防汛指挥部门提出调用需求;
2、工程管理单位提供调用需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要求,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法》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防汛组织机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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