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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
权利分类:
行政强制
事项分类:
企业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办理地点: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廉政风险防范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47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后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第(六)项,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第(七)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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