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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权利分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分类: |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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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各业务科室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审计局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宁作文 |
联系电话: |
7147720 |
监督电话: |
714772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0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21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1%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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