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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权利分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分类: |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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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各业务科室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审计局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宁作文 |
联系电话: |
7147720 |
监督电话: |
714772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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