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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征收审批流程图

权利分类: 行政征收 事项分类: 行政机关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科 办理地点: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任峻仪
联系电话: 7558586 监督电话: 7558667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一.办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办理缴费手续。2.将相关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审核。3.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4.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价款征收需提交材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年报、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4)、以往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5)、其它所需材料。

2.采矿权使用费需提交材料:(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以往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3)、其它所需材料。

五.注意事项: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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