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征收 | 事项分类: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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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任峻仪 |
联系电话: | 7558586 | 监督电话: | 7558667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一.办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办理缴费手续。2.将相关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审核。3.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4.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价款征收需提交材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年报、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4)、以往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5)、其它所需材料。 2.采矿权使用费需提交材料:(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以往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3)、其它所需材料。 五.注意事项: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