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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程序
权利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分类: |
计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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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计生办 |
办理地点: |
新城街道便民服务大厅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汪长胜 |
联系电话: |
7197502 |
监督电话: |
7197502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材料妇检证明,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④独生子与独生子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1、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材料妇检证明,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④独生子与独生子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4、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女方村(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送交上级计生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6、村(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单位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二、多孩生育登记单》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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