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分类: | 计生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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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计生办 | 办理地点: | 新城街道便民服务大厅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汪长胜 |
联系电话: | 7197502 | 监督电话: | 7197502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1、街道计生机构对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有征收决定权的机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决定。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3、街道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4、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分期缴纳。 5、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征收决定书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