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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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动监局窗口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东港南路187号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曹水丽 |
联系电话: | 7149531 | 监督电话: | 7147922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一)新办证种畜禽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2.生产能力说明(见生产能力说明示例)。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的清单(见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生产纯系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师,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其余的,有1名以上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聘用合同。 5.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见《出具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须知》) 9.新办证种畜禽场,应同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粪便污水治理达标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换证种畜禽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2.生产能力说明(见生产能力说明示例)。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生产纯系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师,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其余的,有1名以上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聘用合同。 5.近三年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见《近三年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表》)。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见《出具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须知》) 8.换发证种畜禽场,应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粪便污水治理达标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新办证的胚胎移植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见生产能力说明示例)。 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四)换证的胚胎移植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见生产能力说明示例)。 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9.近三年内胚胎移植情况(见《近三年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表》)。 (五)新办的证家畜卵子、冻精、胚胎等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见生产能力说明示例)。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4.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换证的家畜卵子、冻精、胚胎等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见生产能力说明示例)。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4.供体畜原始系谱复印件。 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9.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见《近三年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表》)。 (七)更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更名申请表(种畜禽场填写更名申请表1,胚胎移植、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单位填写更名申请表2)。 2.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八)变更生产经营范围 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须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范围的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