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分类: | 计生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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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十字街镇计生办 | 办理地点: | 十字街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范云宏 |
联系电话: | 04157992929 | 监督电话: | 7994538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一、办理生育证 (一)办理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1、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乡的,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跨市的,还需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 3、本村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二)再生育审批 符合再生育条件,需提交: 1、农村独女户: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口本首页、母亲、女孩各一张(有农业户口字样)、结婚证复印件。 2、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男女双方独生子女证、男女双方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3、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户口所在村委会开具独生子女证明、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包括首页见农业户口字样)、结婚证复印件。 4、再婚指标办理:双方申请、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双方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口不在东港市的,要求其乡镇计生办加盖公章并签字)、离婚判决书或者是离婚协议书、如果其中一方是丧偶的要求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5、双方少数民族: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村委会出具少数民族证明(证明中要有1985年10月1日以前就属于少数民族,并非后期更改等字样)。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具备条件: 1、夫妻终生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2、女方年龄不得超过49周岁。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表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1、 夫妻双方申请,填写《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审批表》; 2、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初审、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已婚的育龄妇女还要提供结婚证、当月孕情检查证明,一寸照片2张; 2、在村委会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已婚育龄妇女还要同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3、镇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免费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所需条件: 同时符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条件的本市已婚对象。 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必须有农业户口字样; 2、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3、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4、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6、以上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办理程序; 1、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可在女方年满49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2、村委会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村妇女主任负责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证明材料; 3、乡镇复审:审查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政府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到计生局。 4、计生局审定: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进行50%抽查。 5、公示;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完毕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政府由所辖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需核查。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所需条件: 同时具备“本人及配偶均为本乡农业户口或有一方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条件的已婚农民。 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必须有农业户口字样; 2、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满60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2、由村负责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两份; 3、乡镇复审:审查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政府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到计生局。 4、计生局审定: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进行50%抽查。 5、公示;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完毕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政府由所辖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需核查。 六、妇女享受免费计生服务 户口在本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上、取环、流产服务。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有需要,先到户口所在村开具村级上、取环、流产免费介绍信,带介绍信到计生办公室开取镇级免费介绍信,到服务室享受各项免费服务。 2、若需要引产的,需要先开具村级免费介绍信,到计生办公室开取镇级介绍信,引产证明,带三级介绍信到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