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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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粮食局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军功街17号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杨贝贝 |
联系电话: | 7123752 | 监督电话: | 7122337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申请条件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156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粮食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超过50吨(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应当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0万元(含)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仓容能力达300吨(含)以上,且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租借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其租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三)具备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安全保管和商流统计等管理条件。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所。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六)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原来从事数量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收购情况年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