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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权利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分类: 企业
承诺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书面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事部门: 工伤保险科 办理地点: 东港市东港南路188号(桥南政府大楼)308室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李世平
联系电话: 0415-7141159 监督电话: 0415-7141857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诊断书、病志、死亡证明;

 4、工伤(亡)职工本人或近亲属书面申请一份(附职工本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工亡职工配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两名以上证明人书面证明材料(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7、单位申请时提交单位工伤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8、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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