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确认 | 事项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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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书面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
办事部门: | 工伤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东港南路188号(桥南政府大楼)308室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李世平 |
联系电话: | 0415-7141159 | 监督电话: | 0415-7141857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申请条件: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诊断书、病志、死亡证明; 4、工伤(亡)职工本人或近亲属书面申请一份(附职工本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工亡职工配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两名以上证明人书面证明材料(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7、单位申请时提交单位工伤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8、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