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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权利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分类: 事业单位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东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婚姻登记处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许庆玲
联系电话: 0415-7149016 监督电话: 0415-7149035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法定依据

一、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2、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显示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常住户口簿丢失 ,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正。)(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名须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必须是保质期长久且防水、防晒的高品质热升华数码照片或是传统影像照片,蓝底或红底,规格3.5×4.5cm,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

二、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非军人一方当事人持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2、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显示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常住户口簿丢失 ,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正。)(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3、军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军人若无居民身份证,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4、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内容应相符。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根据军人无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情况,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5、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

6、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名须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7、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必须是保质期长久且防水、防晒的高品质热升华数码照片或是传统影像照片,蓝底或红底,规格3.5×4.5cm,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

*注:申请离婚应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冒名顶替或由他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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