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审批 | 事项分类: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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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征转用地管理科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南路136号)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徐传刚 |
联系电话: | 7122942 | 监督电话: | 7558667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一、批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 1.项目用地政府批示; 2.经住建局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图(2份原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1份原件)、[划拨用地需提供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1原件)];3.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份原件);4. 符合《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完成民主议定程序的文字材料(1份原件);5. 被征地权属单位与东港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 (2份原件)[附:镇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1份原件)];6. 待报卷时将报件费及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汇入东港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征地补偿专户;7. 权属单位及农户(含动迁户)对依法履行的征地程序进行确认:对征地前告知、听证告知、送达回证等事项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还需被征地农户及动迁户签字(2份原件);8.提供社保部门参保证明材料;9. 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证(99年以后发证的提供发证依据),居民点提供发证明细表加盖权属单位公章(原件2份);10. 划拨用地需提供发改部门的文件(1份原件);11.按要求填写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原件2份) 二、单选项目用地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预(初)审意见;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文件;4.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5. 压覆重要矿产评估审核意见(涉及压覆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6.占用林地的,附林业部门林地审核同意书;7.涉及环保的,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8.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9.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10.按要求填写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原件2份);11.土地补偿协议书(原件)、土地补偿费转入专户的凭证;12.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告知、确认、论证、听证、村组群众讨论等有关材料);13. 提供社保部门参保证明材料;14. 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5.占用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使用集体土地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规划位置图;3.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4.村委会出具的村办企业证明和投资入股、联办协议;5.规划部门出具的不在建制镇证明;6.中小企业局出具的村办企业证明;7.听证有关材料;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0.土地勘测定界图;11.工程平面布置图;12. 占用耕地的需县(市)区政府出具的安置补偿及社保说明等材料 四、临时用地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用地请示、临时用地申请表、2.原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立项、可研、初设)3.土地复垦方案、复垦协议书、复垦保证金缴款凭证4.土地补偿协议书、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凭证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6.城市规划区或县级城镇规划区内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五、审批权限:1、县政府审批权限: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1公顷以下、使用乡级土地利用总规划内国有未利用地; 2、省审批权限: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市、县级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3、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上。4、临时用地审批权限:3公顷以下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含基本农田)、3公顷以下(含基本农田)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3公顷以上和占用基本农田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