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分类: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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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15日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科 | 办理地点: |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黄维杰 |
联系电话: | 0415-7149026 | 监督电话: | 0415-714903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 (二)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所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所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张成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消的还应当提交被责令关闭或者撤消的文件; 5、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