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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权利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分类: 行政机关
承诺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15日
办事部门: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科 办理地点: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黄维杰
联系电话: 0415-7149026 监督电话: 0415-7149035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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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集团的设立登记

申报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组建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集团的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事项(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集团住所、集团成员、集团母公司等)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章程修正案;

   4、《企业集团登记证》;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集团的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应当在中指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

   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集团设立条件;

   3、母公司被依法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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