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分类: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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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15日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科 | 办理地点: |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黄维杰 |
联系电话: | 0415-7149026 | 监督电话: | 0415-714903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消、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 4、分工地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消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责令关闭或撤消登记的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