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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权利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分类: 计生窗口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计生办 办理地点: 公共行政服务大厅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梁晓华
联系电话: 18242483639 监督电话: 18242483639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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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   办理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本、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1、 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街道的,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跨市的。还需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

3、 本村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二)   再生育审批

符合再生育条件,需提交:

1、农村独女户: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口本首页、母亲、女孩各一份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2、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男女双方独生子女证、男女双方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3、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开具独生子女证明、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包括首页见农业户口字样)、结婚证复印件。

4、再婚指标办理:双方申请、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一方户口不在东港市的,要求其乡镇计生办加盖公章并签字)、离婚判决书或者是离婚协议书,如果其中一方是丧偶的要求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5、双方少数民族: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村(居)委会出具少数民族证明(证明中要有1985年10月1日以前就属于少数民族,并非后期更改等字样)。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具备条件:

1、  夫妻终生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2、  女方年龄不得超过49周岁。

所需材料:

1、  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表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1、  夫妻双方申请,填写《自愿只生育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审批表》。

2、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初审,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已婚的育龄妇女还要提供结婚证、当月孕情检查证明,一寸照片2张。

2、在村委会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申请表》,已婚育龄妇女还要同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街道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免费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所需条件:

同时符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条件的本市已婚对象。

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必须有农业户口字样。

2、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3、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4、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6、以上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办理程序:

1、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可在女方年满49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2、村(居)委会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村(居)妇女主任负责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证明材料。

3、乡镇复审:审查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办事处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到计生局。

4、计生局审定: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进行50%抽查。

5、公示: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完毕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政府由所辖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需核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条件

同时具备“本人及配偶均为本乡农业户口或有一方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条件的已婚农民。

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必须有农业户口字样。

2、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满60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2、由村负责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两份。

3、乡镇复审:审查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政府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到计生局。

4、计生局审定: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进行50%抽查。

5、公示: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完毕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政府由所辖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需核查。

 

妇女享受免费计生服务:

户口在本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上、取环、流产服务。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有需要,先到户口所在村开具村级上、取环、流产免费介绍信,带介绍信到计生办公室开取镇级免费介绍信,到服务所享受各项免费服务。

2、若需要引产的,需要先开具村级免费介绍信,到计生办公室开取镇级介绍信,引产证明,带三级介绍信到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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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生育手续办理

为了方便您办理生育手续,请您仔细阅读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一、 需要准备的材料

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的简化办理: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一方户籍为本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但因本人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人做出个人声明,由本省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并于收到审核反馈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对于申请人父母婚育情况有变动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二、 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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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三)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逐级申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四)《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三、《生育登记单》的管理

 (一)《生育登记单》分为《一孩生育登记单》和《二、多孩生育登记单》,一式四联,由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管理。

 (二)《生育登记单》由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自发放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有条件的地区,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微机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育龄夫妻凭《生育登记单》入院分娩。育龄夫妻生育后,到原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已办理生育登记通知单》、《落户通知单》,到妇幼保健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

 (四)《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发放后,计划生育干部要定期随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怀孕和实际出生人口情况。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符合《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七条规定引产后要求再生育的,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施行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核实无误后换发生育指标。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生育指标作废,不再批准生育。

(五)已领取《生育登记单》的育龄夫妻,其户籍地或常住地发生迁移变动时,要及时到新迁入地的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享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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