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确认 | 事项分类: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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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点: |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婚姻登记处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许庆玲 |
联系电话: | 0415-7149016 | 监督电话: | 0415-7147196 |
是否收费: | 收费(处罚) | 收费标准: | 离婚证免费 婚姻调解及调查费用30元 代写法律文书费10元 照像农村15元/4张 城镇20元/4张 复印每张0.5元 |
一、补领离婚证需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有档案): 1、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已过期或无身份证,可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显示“离婚”)(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3、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原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离婚登记档案与身份证、户口本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不符:如登记机关写错的,需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如登记后变更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 4、 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蓝底或红底,规格3.5×4.5cm, 照片必须是保质期长久且防水、防晒的高品质热升华数码照片或是传统影像照片,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 二、军人申请补领离婚证需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军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信。 3、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原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离婚登记档案与身份证、军人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不符:如部队出证明时写错的,需提供原出具证明机关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如登记后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 4、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蓝底或红底,规格6×4cm,照片必须是保质期长久且防水、防晒的高品质热升华数码照片或是传统影像照片,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 5、非军人一方当事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登记处可复印) *注: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如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不需补领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