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确认 | 事项分类: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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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点: |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婚姻登记处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许庆玲 |
联系电话: | 0415-7149016 | 监督电话: | 0415-714719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一、申请办理撤销婚姻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本人亲自到场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注:1、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符合受理条件,婚姻登记处公告期为30日。 3、婚姻登记处只受理受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撤销申请,其他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