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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权利分类: |
行政确认 |
事项分类: |
城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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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国有土地10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20个工作日(法定60个工作日 ) |
办事部门: |
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黄海大街139号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孙永杰 |
联系电话: |
7123275 |
监督电话: |
7123303 |
是否收费: |
收费(处罚) |
收费标准: |
详细见表格下载收费标准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条件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原件 | — | 4 |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 原件 |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 | 5 | 买卖合同 | 买卖 | 原件 | 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 | 6 | 互换合同 | 互换 | 原件 | 互换 | 7 |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 | 征收 | 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 8 | 赠与合同 | 赠与 | 原件 | 赠与 | 9 |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 遗赠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遗赠 | 10 | 继承权公证书 | 继承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继承 | 11 |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 房屋地址证明 | 房屋分割、合并致所有权转移 | 原件 | 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 12 | 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 |
| 原件 | 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13 | 作价入股的协议 |
| 原件 | 以房屋作价入股 | 14 |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
|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 15 |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被撤销 |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 所有权人被撤销 | 16 | 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
| 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 划拨、移交房屋 | 17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卖 | 原件 | 拍卖 | 18 |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 企业解散、破产致房屋所有权转移 | 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 19 | 生效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人员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 20 | 预告登记证明 |
| 原件 |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 21 |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 |
|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条件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原件 | — | 4 |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 原件 | — | 5 |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村民转让房屋所有权 | 6 |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所有权 | 7 | 买卖合同 | 买卖 | 原件 | 买卖 | 8 | 互换合同 | 互换 | 原件 | 互换 | 9 | 赠与合同 | 赠与 | 原件 | 赠与 | 10 |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 遗赠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遗赠 | 11 | 继承权公证书 | 继承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继承 | 12 |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地址证明 |
| 原件 | 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 13 | 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 |
| 原件 | 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14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卖 | 原件 | 拍卖 | 15 |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 企业解散、破产致房屋所有权转移 | 企业清算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 16 | 生效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人员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 17 | 预告登记证明 |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转移登记 | 18 |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 |
|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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