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行政审批 | 事项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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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事部门: | 劳动关系科 | 办理地点: | 东港市东港南路188号(桥南政府大楼)306室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宋振喜 |
联系电话: | 0415-7141157 | 监督电话: | 0415-7141857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申请表》,一式三份; 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公示报告单》,一份; 5、实行特殊工时人员名单,一份; 6、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