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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权利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分类: 计生窗口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镇计生办 办理地点: 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王秉红
联系电话: 0415-7752219 监督电话: 0415-7752203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一、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后,应当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二、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十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前款第(十)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五、违法生育处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备注: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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