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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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办事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分局 | 办理地点: |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分局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各基层分局长 |
联系电话: | 7170600 | 监督电话: | 717060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自2016年11月1日起,辽宁省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整合”,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登记注册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分局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2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港市市场局各分局 办理材料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提交姓名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副本的应当一并提交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中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备案登记 办理程序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清税证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遗失的《营业执照》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登记申请表格下载: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镇街工商登记注册处领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15-7149027 投诉电话:71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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