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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权利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分类: 企业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 办理地点: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首问责任人: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负责人
联系电话: 7149026 监督电话: 71706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法定依据
廉政风险防范图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自2016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1、各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下载或者到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

 

办理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3.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6个月。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6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 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辽宁”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辽宁”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由成员企业或登记机关出具)。

4、集团章程。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期、项目调整的,按照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3、新的集团章程。

收费标准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15-7149026  7149027

投诉电话:71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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