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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丧偶

权利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分类: 事业单位
承诺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办事部门: 东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婚姻登记处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许庆玲
联系电话: 0415-7149016 监督电话: 0415-7147196
是否收费: 收费(处罚) 收费标准: 婚姻档案查询及出具证明费 农村15元 城镇20元 照像农村15元/4张 城镇20元/4张 复印每张0.5元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法定依据
廉政风险防范图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丧偶者需提供下列证件或证明

一、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申请的,持下列证件或证明:

1、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应显示“丧偶”。如户口上有迁入、迁出,户口本上没有具体时间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迁入、迁出具体时间)(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3、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应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及住址等内容)(公安/医院/村/社区均可)

4、提交本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份证明二张照片,二份三张,依次类推。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

二、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授权委托的持下列证件或证明: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三、军人提出申请的,持下列证件或证明:

1、持军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2、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应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及住址等内容)(公安、医院、村/社区均可)

3、提交本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份证明二张照片,二份三张,依次类推。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

 *注:1、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向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婚姻状况发生改变的不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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