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等违反规定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
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职业介绍机构等违反规定行为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
裁量标准: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