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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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
裁量标准: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