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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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裁量标准: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