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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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用人单位招用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
裁量标准: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