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