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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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 |
处罚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一)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四)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五)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裁量标准: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