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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

执法主体: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执法主体类别: 委托
执法类别: 劳动行政监察 违法事实: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

处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

(一)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裁量标准:

(一)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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