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二)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执法主体: | 东港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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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 | 违法事实: |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1.货值2000元以下;2。货值2000元以上5000以下;3.货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4.货值1万元以上。 (二)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1.设备损坏更新不及时,不报批,仓储设施与生产不符;2.专职技术人员调离岗位,造成岗位空缺,产品质量无法保证;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新,不按时组织人员参加质量检测培训,或检测人员调离,造成岗位空缺,产品质量无法保证;4.生产环境发生变化,造成饲料污染,并对养殖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5.污染发生后未及时指定防污染措施,不积极进行补救或赔偿。 (三)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1.货值2000元一下;2.货值2000元以上5000以下;3.货值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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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1.处1万元罚款;2.处3万元罚款;3.处3-5万元罚款;4.按照货值5-10倍比例处罚;5.其中,生产单一饲料、配合饲料给予从轻处罚;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料、药物饲料添加剂给予从重处罚;违法生产货值较大且违法时间持续期长,造成影响恶劣,没收设备,上报主管部门,10年内不允许从事该行业搞活动。 (二)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60日改正,处1万元罚款;2.责令停止生产,限期15日改正处1万元罚款;3.责令停止生产,限期15日改正处2万元罚款;4.责令停止生产,限期30日改正,处4万元罚款;5.处5万元罚款,并报省饲料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 (三)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1.处货值1倍罚款;2.处货值2倍罚款;3.处货值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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