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2.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4.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5.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执法主体: | 东港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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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 | 违法事实: |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裁量标准: | 1.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