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执法主体: | 东港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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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 | 违法事实: |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一)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 1.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 |
裁量标准: | (一)1.单位处1万元,个人处1000元罚款;2.单位处2万以上4万以下,个人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处单位处5万元,个人处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