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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执法主体: 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执法主体类别: 授权
执法类别: 道路运政 违法事实:

无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轿车(中高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第一次处5万元罚款,第二次处8万元罚款,三次以上及从事固定线路运输,处10万元罚款。
轿车(低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第一次处3万元罚款,第二次处6万元罚款,三次以上处8万元罚款。
旅行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第一次处3万元罚款,第二次处5万元罚款,三次以上处8万罚款。
微型面包、吉普车: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第一次处3万元罚款,第二次处4万元罚款,三次以上处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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