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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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裁量标准: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