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虚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
执法主体: | 东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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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劳动行政监察 | 违法事实: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虚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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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裁量标准: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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