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类型: | 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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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16/10/31 10:25:00 |
留言内容: | 2014年10月到2015年7月增资时,已按增资后工资额的标准扣除公积金个人部分,但公积金账户还是按增资前工资额标准执行,增资部分公积金与原标准执行的公积金差额至今尚未补发,请问这部分公积金差额什么时候能补发? |
办理单位: | 财政局 |
回复信息: |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调整工资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按照增资后工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补发工资应缴纳公积金与原标准执行公积金的差额,市财政按规定进行预扣。按照调资政策,预扣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目前省财政和省人社部门正在设计预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待国家政策出台,财政一并将补发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