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类型: | 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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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17/7/11 15:44:00 |
留言内容: | 单身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公积金部门需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和名下无房产证明。现在是否可以开具? |
办理单位: | 民政局 |
回复信息: | 你好: 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根据省民政厅辽民事函(2015)120号转发2015年9月21日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根据丹东市民政局丹民字(2015)70号转发关于落实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我处根据各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已停止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