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港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东港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和规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应对危及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设施及遇险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险情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并组织抢险救助,避免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综合全社会防灾、救援力量,建立起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科学决策正确、联动机制有效、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动高效的管理体系。为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辽宁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丹东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丹东市海洋与渔业突发险情应急预案》、《东港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东港市行政区域可以预见的各类海洋渔业险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1.3.2发生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外,省、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市海洋渔业突发事件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或发生在境外水域,涉及我市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海上搜救责任区划分
东港市海上搜救责任区范围为下列A、B两点连线并自B点沿39º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与海岸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A、 39º47′00″N/123º30′00″E
B、 39º30′00″N/123º30′00″E
2工作原则
2.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东港市海洋渔业突发事件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2以人为本,防应并重,快速高效的原则。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加强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洋渔业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设立东港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东港市人民政府市长,副总指挥为东港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边防大队、市外事办、市卫生局、丹东市渔港监督处驻东港办事机构等。
突发险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
3.2职责
3.2.1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海洋渔业险情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救灾方案。
3.2.2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日常协调系统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沟通、工作配合,组织综合减灾规划,组建应急信息保障体系,组织建立联合救援队伍体系,督促检查各管理部门的灾害预防和救援准备及宣传教育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市海洋渔业重大、特别重大灾害险情的联合救援。
3.2.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3.2.4市财政局:负责搜救资金的筹措并监督使用。
3.2.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3.2.6市安监局:为海上搜救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
3.2.7市气象局:负责为搜救中心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3.2.8市边防大队: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本部队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3.2.9各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救助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搜救应急行动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3.2.10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拟定市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搜救通信网络;拟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全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合理使用搜救专项经费;负责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运行管理和值班工作;拟定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台风、防冻破冰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保障机制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收集各搜救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建立搜救力量档案;拟定全市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演习方案,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全市海上搜救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负责全市海上搜救行动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筹备和承办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完成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应急联络网络
4.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联系,全面搜集掌握台风、海啸、风暴潮、海冰、冰雹等天气灾害信息。
4.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沿海镇(办事处)建立联系,将信息及时通报给沿海镇(办事处),镇(办事处)向船主、海上渔船、水产养殖户传达信息和指令。
4.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渔港监督建立联系,由渔港监督按职责范围传递信息、监督管理、传达指令。
4.4每条渔船设安全联络员,负责气象信息沟通,传达指令等方面工作。
4.5每个编组船队设立负责人,负责沟通信息、传达指令,组织自救、互救工作。
5险情信息处理
5.1海上遇险报警
渔业船舶海上险情发生后,船舶当事人和其他知晓者,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扼要情况报告就近渔港监督机构。
5.1.1来源
从渔港监督机构的报告,得到险情信息;从渔业船舶、设施发生险情的当事人或知晓事故发生人的报告,得到险情信息;从沿海镇(办事处)、村的渔业管理人员,水产养殖户等的报告,得到险情信息;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2海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性质、状况;船舶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2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5.2.1核实渠道与方式
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进行联系;与遇险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向遇险船舶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向市、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其他途径。
5.2.2核实内容
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船舶或设施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2.3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5.3先期处置
5.3.1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海洋与渔业、港口、公安、边防等资源部门及海、空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5.3.2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我市搜救责任区的,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3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有东港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按照市、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通报信息,协助救助。
5.4险情信息报送
5.4.1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4.2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II级以上险情信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教中心报告。
5.4.3险情报告从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遇险报警时起,到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不得超过半小时,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不得超过两小时。
5.4.4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抢险救助行动的实施
6.1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6.1.1险情确认后,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建立应急通信机制;指定现场指挥;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6.1.2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已指定的现场指挥;通信联络要求;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6.1.3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6.2现场指挥的行动
当水上险情经核实需要组织开展救助行动时,应本着就近和快速、有效的原则,并考虑遇险性质以当时的气象、海况等因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6.2.1通过对讲机、单边带等通讯设施联系、协调编队生产船开展互救或附近船只前去救助。
6.2.2通知中国渔政21202号、中国海监1021号艇前去救助。
6.2.3协调海事局搜救中心前去救助。
6.2.4协调港口、公安边防以及其他指定的海上搜救单位实施救助。
6.2.5市海上搜救中心与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海上医疗救援行动。
6.3救助队伍
为保障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情况,由如下单位组成:
东港市渔政管理站 中国渔政21202号、中国海监1021号
锦江渔业总公司 辽东养00010号、00011号
大东港务公司 拖轮
东港市中心医院 120急救中心。
6.4救助任务
6.4.1对遇险船舶的救助,以先救人为主,在确保救助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以最大能力救助船舶和货物。
6.4.2搜寻在海上失踪的渔民、渔船及设施。
6.5救助行动的终止和恢复
6.5.1当搜救已获成功;或对所出险区域均已彻底搜寻,对所有遇难位置的查询均已完成,遇险人员的幸存已不在有任何可能时,经请示上级和领导的同意,搜救终止。
6.5.2如有新的证据表明,尚有找到幸存者的可能,或者按照上级和领导的指示,可以恢复搜救行动。
6.6陆上险情经核实需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时,所在辖区政府应本着就近和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险情性质以及当时的气象、海况等因素采取:
6.6.1调度辖区抢险救援队伍采取行动。
6.6.2报请政府组织力量抢险救援。
7后期处置
7.1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对事件进行调查,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做出事故报告,并报告上级部门。
7.2做好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7.3对参加渔船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船东及船员,按程序尽快办理赔偿。
7.4继续开展渔船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8宣传与培训
8.1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渔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减灾、防灾的技能。
8.2向船东及渔民宣传《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8.3加强对船东、渔民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并将其纳入到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教育培训的正常程序当中,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
附件:东港市海洋渔业突发险情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doc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