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东港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指供公共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健身和进行文教、科普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游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东港市住建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政府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园的建设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各类管线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整体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应当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经有关单位同意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进行绿地补偿。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对已建成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设施等,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园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人游览、休息的建筑物和设施的用途。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污水,倾倒废弃物;在公园内从事商业、娱乐活动,应严格控制噪声。
公园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四章 园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乔灌木和花卉、草坪错落有致,层次分明,色彩丰富;
(二)绿地整洁,树木草坪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现象;
(三)树木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
(四)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部门做好植保工作,有效预防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部门加强公园卫生保洁,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路面无垃圾杂物和污垢等;
(二)建筑物、栏杆、标牌、卫生箱及照明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公厕定期清洗、消毒,洁净无异味,;
(四)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清洁;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人须知、引导标牌、警示标志等。
第二十二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地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
(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三)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毁坏公园设施行为;
(六)燃放烟花爆竹、营火烧烤、焚烧树枝废弃物及冥纸等;
(七)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污水;
(八)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
(九)行乞算命,酗酒闹事,妨碍公共安宁;
(十)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十一)其它影响园容和浏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除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和确需入园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随意进入。
执行公务的车辆应当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后进入公园。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举办各类展览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需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内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
凡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二十九条 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
第三十条 公园内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园管理部门需加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投诉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受理游人投诉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东港市《绿化管理细则》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园林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