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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来源或作者:张伟其  发布日期:2011/8/8 15:1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港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地、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喷泉、雕塑、驳岸、园路及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工程。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各市区的园林部门具体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住建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三年以上设计资历;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设计技术设备等;

  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专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报市绿化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核发。

  第十条 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绿化工程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专用绿地工程;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模限在1公顷以下;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第十二条 外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住建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15日内,组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不影响市容环境,工完场清。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绿化苗木以本市为主,外地苗木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对质量优良,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由市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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