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在东港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所需材料有:(1)税务登记表;(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4)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问:一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问现在办理是不是会罚款?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在办理工商营业热照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如未办理将被地税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O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公司在丹东成立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没有营业就离开丹东,到外地设立了新的公司,原税务登记没有注销,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公司不经营时,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注销就应定期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问:税务登记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应怎样办理?
答:因为地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按新设立税务登记重新办理。若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O日内,携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及新的工商菅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问: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如何重新办理?
答:在丢失证件15日内登报挂失。由税务机关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问:政府机关下属一对外营业的培训学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么?
答:此培训学校需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不能使用政府机关的相关证件。
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办理社保、医保,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么?
答:以前未办理税务登记,只交费(社保费或医保费)不交税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登记;若以前办理过税务登记并缴税,到所属分局征管科办理代扣代缴。
问:事业单位提供收费供暖服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么?
答: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需要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
问:“国地税联合办证”是怎么回事?
答:纳税人经营范围涉及国、地税业务,要分别到所属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登记,最后由地税局统一发放盖有国、地税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