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样的房屋不可以出租?
答:按照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问:租赁房屋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按照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及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三十日内,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