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由哪一(队、村、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成员权是基于成员身份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成员从组织中获取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成员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前者如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如某自然人在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则应当认定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对于如何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应当由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性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性组织实际上就是村民委员会。
问:原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夫妻双方是否可以不经公证自行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自行约定,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不需要再进行公证为证明其约定的效力。
申请人将原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申请为夫妻共有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共同办理即可。
问: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非农户口,其在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能否登记为夫妻共有?
答:在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非农户口情况非常多见。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宅基地应按户为单位申请,一户只能有一份宅基地,因此,结婚后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份宅基地。至于能否将在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便非农户口的一方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造的,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登记机构而言,可以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