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建人防地下室范围?
答:凡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注:民用建筑指除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问:修建人防地下室标准?
答: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9层(含)以下的居民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如果总建筑面积小于25000平方米可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3、新建9层(含)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可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4、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除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非住宅多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5、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6、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同样按照以上规定同步配套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7、对于农民建房(集资建房)原则上坚持以建为主,不收取易地建设费;8、对于省级规定棚改项目按照总体减半政策,市级棚改项目按照回迁建筑面积减半政策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9、属“五点一线”项目,在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原则上坚持以建为主,不收取易地建设费。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防办确定。
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答: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设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答:依据辽价发【2001】72号文件,民用建筑10层(含10层)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9层(含9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按总建筑面积的2%×1000元/平方米缴纳易地建设费;9层(含9层)以下的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1000元/平方米缴纳易地建设费。
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什么情况下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面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适用于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部队经济适用房必须提供属地有效文件)、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2、适用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临时民用建筑、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3、对于省级棚改项目按总体减半政策,市级棚改项目按照回迁工程建筑面积减半政策缴纳易地建设费;4、对于厂房项目,必须经人防部门审核。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其他均属民用建筑,均应按以上有关规定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义务。
问: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谁所有?
答: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由经营部门有偿使用。
问:防空地下室用途?
答:根据《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前期计划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对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