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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木材产业园区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来源或作者:东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2015/10/28 9:47:34  

第一条 为贯彻“一路一带”战略,大力发展港口经济、临港经济,吸引国内外各类木材贸易及木材深加工企业落户东港,促进木材产业集聚,推动东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环保等有关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纳税的各类木材贸易及木材深加工企业。

第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辽宁省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享受《辽宁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流[2013]689号)相关政策。

第四条 入园企业享受东港市委市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符合《东港市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5] 18号)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含)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年度为基数,对销售收入增量部分(不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销售收入增量部分(不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达到超亿元(含)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2.对被省政府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创建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3.对企业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企业新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辽宁省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4.对外经贸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新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并注册境外商标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企业成功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五条 入园企业享受丹东港集团给予的优惠便利条件

1、木材装卸及转运。丹东港拥有现代化的木材接卸装卸泊位,最大可接卸10万吨级木材船,同时港区内有专业化集装箱泊位和铁路装卸线,可为木材及木材产品提供便利的铁路装卸和集装箱货运服务。集团承诺,所有接卸转运平均费用,做到国内同类港口最低,暂定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45元,具体费率根据数量协商确定。

2、木材堆存。港区拥有木材堆场两处,总面积100公顷,堆存能力100万立方米,配有铁路装卸线,距离各自的木材泊位在0.5公里以内。

3、木材加工、烘干。正在建设的丹东港木材物流(A区)项目,建有粗加厂房6栋,配备锯100套,木材烘干窑272座,区域内配置了办公楼、食堂等辅建区,以上设施及场地可以合作或租用形式提供给木材企业。

4、木材检疫熏蒸服务。丹东港现可实现木材船上熏蒸,并正在与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协商,着手检验检疫区手续办理工作,在建年100万立方米木材检验检疫区,已具备接收进口木材条件。

5、提供充足木材货源。丹东港保证为木材深加工企业提供一手木材货源,使入园企业无原材料之忧。

上述丹东港所具备的条件,可根据客户中转的货量给予一定的优惠,直至免费(除装卸、设备租用外)。

第六条  入园企业购买租赁东港科技孵化示范基地工业厂房享受优惠

1.一次性全款购买厂房。一次性付清全款后,东港开发区将购买工业厂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购置变电设备、消防、除尘等生产配套。

2.分期付款购买厂房。按购买工业厂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的付款比例三年内付清,东港开发区将购买工业厂房总价款的百分之十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购置变电设备、消防、除尘等生产配套。

3.租赁厂房。东港开发区按年度分别将头两年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购置变电设备、消防、除尘等生产配套。头两年租赁期满,企业租赁或购买工业厂房价格按当时市场评估价重新确定。

企业购买或租赁的东港科技孵化示范基地厂房以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为准,享受此优惠暂定20户。

第七条 企业享受设备运费补贴

1.东港域外木材深加工企业搬迁至我市,企业开工投产后,东港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贡献,对企业原有设备搬迁运费经审核后给予50%补贴。

2.新建木材深加工企业,开工投产后,东港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贡献,对企业新购置设备的运费经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企业享受用地优惠

对市政府确定的对地方财政贡献度较高的重大新建木材深加工项目,且符合投资额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三个条件,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沿边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实施意见》([2015] 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享受专项资金扶持

企业享受国家、辽宁省、丹东市为扶持企业发展给予的相关专项资金及奖励,具体内容参照东港市经信局《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协助企业争取。

第十条 对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每亩税收贡献度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工业项目,在购买或租赁东港科技孵化示范基地工业厂房价格、财政扶持、子女就学、购买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享受优质公共服务

1.建立国际级木材电商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及电子交易服务。

2.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中心,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审批代办、人力资源、物业安保、产品展示服务以及融资、财务、税务、法务咨询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变化时,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丹东港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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