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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来源或作者:环保局 污控科  发布日期:2015/12/8 14:48:38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使用范围

东港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保护区。

2.应急组织系统

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系统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监测组、应急救援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成立东港市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和市城建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自来水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a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b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c组织有关专家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d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检查指导;

e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局管理科、监察支队、监测站、城建局公用事业科、卫生局疾控中心、水利局水资源办和自来水公司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于涛副局长担任。

2.2.2应急办职责

a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组开展应急工作;

b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c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演习;

d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监测组

2.3.1应急监测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卫生局疾控中心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兼任。

2.3.2应急监测组职责

a负责对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b负责对污染源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c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救援组

2.4.1应急救援组组成

应急救援组由城建局公用事业科、水利局、卫生局及自来水公司相关科室组成,组长由城建局公用事业科科长兼任。

2.4.2应急救援组职责

a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

b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并上报指挥部;

c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d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专家咨询组

2.5.1专家咨询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生态保护、核辐射与放射性、城乡建设、卫生防护、水利、自来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5.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助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应急响应

3.1应急状态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必须立即停供水,启用备用水源;

橙色:有毒有害污染物距水源保护区30公里;

黄色: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进入水体,距水源保护区100公里以上;

蓝色: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在外因作用下,可能进入水体。

3.2分级负责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市城建局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的援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环保局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环保局报告,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上级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3.2.2

对跨县(市)区界、需要丹东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丹东市环保局,由丹东市环保局协调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3.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3.3.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

3.3.2速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3.3.3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3.3.4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5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4响应程序

3.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a启动并实施东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及丹东市环保局报告;

b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展开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c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2市应急办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a开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b及时向丹东市政府和丹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c通知有关专家迅速到达现场,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根据专家的建议,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d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应急监测组和应急救援组,并出动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援车、应急监测车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5应急处置

3.5.1处置措施

a常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由市环保局按照《常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和安全防护方案》组织实施:

b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置,由市环保局按照《东港市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实施:

c放射性污染事件处置,由市环保局按照《东港市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实施:

d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处置,由市环保局按照《东港市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实施。

e现场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按照《东港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3.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a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d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e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7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力量。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要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市应急办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直相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4.2资金保障

市应急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习等费用。

4.3装备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工作能力建设。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器材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5.奖励和责任追究

5.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a能够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b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c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d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2责任追究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b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不协助事故调查的;

c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d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e妨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

f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附件2: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附件3: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联系表

附件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附件5: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水质污染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事件发生的概况

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物来源、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扩散速度、流向等情况。

三、事件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后果等。

(二)事件处置情况

四、事件原因及性质

(一)事件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件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实事、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附件2

东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城建局局长

成    员:市城建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水资源办主任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市环保局管理科科长 

              市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市城建局公用事业科科长

              市卫生局防保科科长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联系表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电话

徐敏胜

市环境监测站

环境

监测

站长

13942566016

张世联

市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13842571138

姜美娟

市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13898521799

于笑秋

市环境监测站

工程师

15841521216

张立田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

防护

主任

13842551898

褚发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138425551779

王云鹏

市环保生态科

环境生态

科长

13190233311

何长波

市自来水公司

给排水

高工

13314159957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中毒3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万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6)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至29人,重伤50人以下,或中毒300人以下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3、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造成重伤3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4、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者中毒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等。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核与辐射事件,包括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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